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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黄金城66772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风建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6     字体:[增加 减小]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习氛围,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旧黄金城667722关于加强学生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旧黄金城667722学生手册》,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就读的全体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条、学院学生学风建设以建立健全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为目标,鼓励各年级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在全院形成勤奋学习、奋发向上、诚实守信、勇于创新的优良学风。

第三条、学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学院机关各科室既要明确分工,又要齐抓共管,加强信息沟通,实施积极有益的学风建设举措,推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模式,促使学院学风建设形成体系。

第四条、建立学院、年级两级学风建设责任体系,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和学习纪律管理,通过深入课堂、宿舍,加强对学生上课出勤情况的检查和督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促进学风建设。充分利用年级周会、主题班会、学生干部培训等机会,宣传学院学风建设的措施、内容,狠抓养成教育、文明教育和行为教育,强化学生的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第五条、加强对学生的警示教育,对学籍异动、心理困难、网络依赖及存在多门挂科学习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精准帮扶,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并督促学生执行;对有违纪现象的学生,要适时进行交心谈心、批评教育,在学生达到处分条件前给学生充分的提醒和警示。

第六条、以每学期放假时给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为基。ü缁、QQ、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建立与学生家长经常沟通联络的平台,如实并及时反映学生在校的学习成绩、思想状况和考试违纪情况,形成学校、家庭合力育人的氛围。

第七条、充分发挥学生在学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到教室、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的学习态度发生根本转变。

第八条、以严抓考风考纪为突破口,抓好学生学习过程管理、考前教育、考中监督、考后通报四个关键环节,结合预防机制与惩戒制度,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管力度,真抓实抓,严肃校纪校规,以优良的考风促进学风建设。严格执行《旧黄金城667722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旧黄金城667722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旧黄金城667722普通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实施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进一步推进学习型宿舍建设,严格落实学院《本科生宿舍管理补充规定》和《寝室文明公约》制度。通过习惯养成和规范作息着重建设学习型宿舍,结合月度星级宿舍检查和宿舍设计大赛,促进宿舍的文化卫生建设和成员间的互助共进,强化宿舍的学习功能。每晚安排专人查寝,杜绝无故夜不归寝现象。

第十条、加强课堂管理,学生进入课堂要衣着整齐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赤脚,夏季穿着不得过于暴露,不得携带食物进入教学区域。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各年级要在学生当中开展“赢在课堂”主题教育活动,多途径提升学生在课堂的抬头率和笔记率,提高课堂学习效率。

第十一条、课堂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4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2学时者给予年级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6学时者给予学院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党委副书记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和学院党委副书记共同批准,并报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切实加强以学生党员为骨干的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将学习态度与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选配的基本条件,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培训和考核,建立一支成绩优良、工作能力强、值得同学们信赖的学生干部队伍,使学生干部成为学风建设的排头兵。将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必备考察内容,严格执行学院预备党员承诺制度和转正满意度测评制度,学生党员要成为学风建设的骨干与核心。

第十四条、学院团委学生会成立学风建设督导小组,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学院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例会,分析、协调和解决学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其它条例相冲突事项或本规定未提及的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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