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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黄金城667722: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第一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2     字体:[增加 减小]

                   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第一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15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 18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14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安排如下:
一、适用对象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ㄗ灾吻、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患杩啾咴兜厍侵赋鲜龅厍,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见附件1)。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需要说明的是,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便审查时酌情考虑。
三、申请材料、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1、学生本人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此表可参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样本》(见附件3)填写;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就业协议书中要明确工作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工作年限(大写),协议书若未说明服务期限或服务年限未大写,毕业生不得自行填写,否则无效,需要单位出具服务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服务年限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4);
   (3)除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外,对就业协议书中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申请,申请人应出具由就业单位开具的《就业地点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5);证明中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一式两份(见附件6);
   (5)对于轮机工程及航海技术专业毕业生,签订远洋航海工作协议,需“所在船只”出具的《远洋航海证明》一式两份(见附件7)(船务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效);
   (6)补充协议:
申请学费代偿的毕业生,需填写《学费代偿补充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8),本人要签字并按手。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充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9),本人要签字并按手。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还需填写《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委托书》一份(见附件10),本人要签字并按手印。
   (7)武汉市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需写有学生姓名,必须是武汉市的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卡或存折(后期发放代偿金时使用,若卡号复印不清晰,可写于下方并签字确认)。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服务年限证明》、《就业地点证明》、《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书》、《远洋航海证明》或毕业生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均需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
此政策只针对应届毕业生,2015届毕业生如果错过此次申报时间,可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将完整证明材料寄送至各学院学工办。但是如果错过2015年11月20日第二批申报,以后将不能进行代偿申请,请通知相关毕业生将所有涉及材料一次性准备齐全,及时报送。
    2、学院对学生所交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学费代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信息分别填入《学费代偿汇总表》和《贷款代偿汇总表》中(见附件12);初审合格后请将学生纸质申请材料和上述汇总表纸质文档(需签字并加盖学工办公章)及汇总表电子档于2015年5月20日前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就业指导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材料上报学:硕,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完成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代偿金额及办法
    1、从2014年起,每个本科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研究生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研究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12000元的,按照每年12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3年代偿完毕。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学校将会代学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毕业生本人不再需要自行归还贷款本息,对于银行之前扣除的毕业生自行支付贷款本息金额,在获得代偿之后学校将会回补给毕业生;申请学费代偿的毕业生,如有国家助学贷款,需本人自行归还贷款本息,学校不予代办,在确定获得学费代偿资格后,学校会将代偿金直接返还到毕业生工行卡中。
五、违约责任
    申请贷偿资格的毕业生,应主动认真阅读《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见附件11)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以后每年5月20日前,本人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13、14)并邮寄给学生资助中心(首次申报时不需要递交)。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若工作未满三年,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要及时通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积极做好代偿政策的宣传工作
    为了确保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惠及符合政策申请条件的我校2014届毕业生,请各学院通过各种有效举措,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一位2014届毕业生都能够充分了解政策内容,正确认识政策意义,明确把握政策规定,特别要让政策适用者按照相关流程,及时办理代偿等各项手续。
附件:
 1.《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一览表》
 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样本》
 4.《服务年限证明》
 5.《就业地点证明》
 6.《二次分配证明》
 7.《远洋航海证明》
 8.《学费代偿补充协议》
 9.《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充协议》
10.《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委托书》
1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12.《学费代偿汇总表》和《贷款代偿汇总表》
1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格
1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格(远洋航海用)
表格下载地址:校园网首页\学工广场\助学方舟

                                                                    学生工作部(处)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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